茲公告修正本公司「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並自 109 年 3 月 26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三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項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第二條 |
十四、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十五、境外機構支付帳戶:指境外機構提供予其使用者相當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電子支付帳戶之網路帳戶。 十六、跨境服務:指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提供收款使用者就在臺無住所境外自然人,於我國境內利用境外機構支付帳戶進行實體通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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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十二、使用者使用跨境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同意委託本公司依外匯收支及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範,向外匯主管機關代為申報,並提供申報所需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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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或雙方約定為準。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信箱或電話或簡訊或本服務APP推播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信箱或電話或簡訊或或本服務APP推播等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
第十六條 |
十、收款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因跨境服務作業需要,將商店名稱、統一編號、營業項目、商品販售網址及交易資訊等相關資訊提供予境外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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